去年9月,家住西三旗的李某某被小區內一條流浪狗咬傷, 因認為該狗是由鄰居方某喂養的,所以鄰居理應承擔責任,在方某拒絕賠償要求后李某某將其訴至法院, 要求法院判方某賠付醫療費等各類費用5500元,并承擔狂犬病潛伏期發作造成的一切損失。
據了解,咬傷李某某的狗原為流浪狗,長期居住在李某某單元樓附近。其間,方某及家人長期喂養它,并收留它生下的小狗。2016年9月5日傍晚,李某某從小區樓下經過,看到方某之母在樓下儲藏間大門外喂狗,正在路上走著的時候被該狗突然襲擊,方某之母看到后未加制止,導致李某某左小腿部被咬傷,傷口達7厘米。
一審法院認為,當前社會,很多人看到流浪動物都會觸及惻隱之心,施以援助。這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體現,值得贊賞。但流浪動物長期脫離人類控制,隨處覓食,本身可能攜帶大量病菌,且沒有約束措施,傷害事件不可避免。因此,對于這些愛心人士,特別是對一些有飼養經驗的人,應充分認識到流浪動物的危險性,不應僅僅從公德角度考慮自己行為。
在此次傷人事件中,咬傷李某某的確實是流浪狗,但方某的喂養行為不可避免地讓它產生食物依賴,使其長期生活在附近。雖然也不能排除其他人有偶爾的喂養行為。但問題是,方某與該流浪狗之間形成了長期比較固定的喂養事實。
盡管方某出于好心,但不可否認的是,由于該狗沒有約束,不可避免會產生損害,對此方某應該知曉。作為喂養人,沒有將流浪狗約束或者送到其他公益機構等,而是任性而為,最終導致別人在經過時被該流浪狗咬傷,因此方某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。法院認為方某應該就狗咬人一事進行賠禮道歉,并賠償醫療費等損失1600余元。
方某覺得很委屈,自己并沒有飼養這只流浪狗,只是看它可憐經常喂它,而且除了她,還有其他鄰居在喂。于是向一中院提出上訴,要求撤銷一審法院判決,依法改判。
雖然在二審時方某提供了多份證人證言,證明該狗確實是流浪狗,有多人喂養,并沒有與該狗形成飼養關系。但上述證人中,僅一人出庭接受了質詢。一中院最終認可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,最終駁回方芳的上訴,維持原判。
看完覺得這事兒還挺尷尬的,就是說我看一條流浪狗可憐,好心每天給它一碗飯吃,還不夠,還得花精力教育它做只好狗,如果我不教育它不收養它,那它犯錯了我就得承擔責任。那這樣的話,誰還敢去幫助這些可憐的狗狗?
在國外遇到流浪動物基本上打電話給救助中心就可以得到解決,而國內的救助中心又有幾家呢?現在我們國家對流浪動物的各項機制都不完善,在處理流浪動物的問題上也沒有合理的解決方案,如此判決雖然有理有據,但不免傷了善良的人的心。